出轨真的可以吗?(深度好文)
现如今,婚外恋是个很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个现象是否正常。
网友神臀破鼓在论坛上发表了《男人与女人》一文,认为一个聪明的女人是不会约束自己的男人的,一个真正的男人也不是女人所能约束的;好的男人不一定是为某个女人所独有而是社会的,好的女人在一定时期内属于某个男人,但不一定永远。
夫妻能够在一起是缘分,也是最高级的朋友。但孩子这个第三个链环把夫妻锁上后,才使得夫妻之间有了真正亲情。这个时候起,妻子或丈夫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成员。由于是家庭成员,整天在一起生活,权利和义务几乎占据了原来所谓的爱情位置,情感表现得迟钝了,激情没有了。
所以该出墙的红杏不出墙不对,该带绿帽子的不带也不对。如神臀破鼓所说,出轨真的可以吗?
一、出轨不可以
这确实是人类进入文明史以来长期困扰人类的基本问题。
人拥有许多自然器官,这些器官自然会萌生各种欲望,有了欲望自然就要得到满足;同时又因为新陈代谢是宇宙中万物普遍遵循的规律,作为自然界中万物之主的人类同样要受该规律制约---新的欲望总是不断产生;这些原有的欲望和新生的欲望总是要不断得到满足才能与人的自然发展同步。
但是,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又需要稳定的秩序,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禁锢个人的欲望,因此人的自然欲望又要受到种种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由此人类自己始终无法得到解放。为此,哲学家叔本华找不出解决的理论而走向自我毁灭。
那么,我们来考量家庭是如何形成的,因为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家庭稳定的问题,然后通过家庭的稳定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为生存和繁衍需要固定的生活伙伴时,家庭的概念形成了。而为了维持家庭的稳定,一切约束男女性行为的法律和道德也就应运而生了,然后人们在自己给自己设定的框架中形成了另一种意识观念——爱情必须独占,这样的观念让人类自己背负了几千年。
终归一点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到发达的程度,男女之间还不平衡,婚姻还是一种谋生的手段。
尽管我们明知一个人无法占据另一个人所有的心灵空隙,一个人不可能终生只喜欢一个异性,一个人一生之中不可能只有一次爱情,尽管两个人之间的相守很容易疲倦,但我们还只能遵守被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和道德,约束自己的心灵,以达到社会整体的和谐。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放纵自己的情感欲念随心所欲的去爱的话,那肯定会剥夺他人情感欲念的归宿。
因为不仅是男女不平衡,男人与男人之间,女人与女人之间也同样不平衡,有的优秀,有的拙劣。那势必会造成多人爱一人,一人拥有多人之爱的结果。
就象动物界的猴群、狮群、鹿群等等一般,有资格拥有配偶的只是群体中的一两只,在争斗中获胜的个体才享有繁衍后代的资格,那人与动物就没什么不一样了,那才是真正的回归自然,那人类社会就倒退回原始的状态。
二、出轨可行
文明是相对的,哪一种生活方式才是文明的,没有一个不变的标准。
自然界中也有一种鸟,它们一辈子都是一夫一妻制,不过雄鸟经常出轨去其它鸟巢中与其它雌鸟交配,而鸟巢中的雌鸟也在雄鸟离巢时接受其它雄鸟。
也许当人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去爱,人的自然本性都能得到充分的解放才是真正的文明。因此,出轨是可行的。
台湾的著名作家席慕容曾经对爱情的结果做出过评价。
她认为,爱的结果无非是得到和得不到,但得到和得不到都是幸福的,同时又都是不幸福的。
两情相悦,最终相爱之人能结合在一起终成眷属,是人生的一大美事,但两情相守却又无法抗拒相互厮守而产生的倦怠,相爱的激情将随着岁月老去而渐渐淡化,原来的爱将不再却又是不幸之事。
因为人类受新陈代谢规律的制约,受新陈代谢规律的制约喜新厌旧就不可避免。
席慕容还认为,如果心中有爱却得不到,无非是人生的一大恨事,是不幸的。
但正因为得不到而产生的憾恨却能将心中所爱的对象衬托得更加美丽,恍如路上惊鸿一瞥从此不再相见,却能在心中留下永恒的记忆一样,在多年之后仍然会想起这段遥远而清新的往事。
当心中之爱得到永远珍藏时,当所爱之人好好地活在这人世间时,人世间还有什么不是风景。因此,得不到也是一种幸福。
第一次体会席慕容这一言论之意的,是在一次吃花生的过程,那次将花生皮壳剥去后正要送到嘴里咬嚼,但由于疏忽让已经要到嘴里的花生漏掉,人的整个意识神经都觉得欠欠的,有一种莫名的情绪涌上心头,总想找到那颗落地的花生,总觉得那颗花生是最好吃的。
因此,按席慕容所言的状况,有情人之间不能成为眷属,偶尔出出轨岂不是很幸福,既可以避免得不到的憾恨,又可避免相互厮守而产生倦怠之意。
三、出轨还是不行
出轨同样是反自然性的。
首先,要满足无限的欲望是人的自然特点,而嫉妒与独占同样是人类的自然特点,不能因为这是人类心理方面的特点而否定它的自然性。
这两者是矛盾冲突的,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如果要抑制其中的一种自然本性(嫉妒和独占)的方式去满足另一种自然欲望(满足人类随心的欲望)同样不能协调这一矛盾冲突达到和谐。
因为按这种方式的处理结果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人类的两种自然本性必然要有一种被泯灭。
其次,社会生活中除了性与情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内容,它们有的建立在性与情的基础上,如家庭;有的与性情紧密关联,如亲属关系;并由此产生诸多的责任和义务和各种秩序。
为此人类为维持这些秩序不至于紊乱才制定了一些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不管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是维护社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旦被废弃,人的自然本性失去了约束,那个体膨胀的欲望就可能会将整个社会燃烧殆尽。
因为遵守规范的后果,个体尽管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各人之间还是能够保持相安无事。
最后,社会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并不是部分人个别人满足了、和谐了,而多数人却被伤害了。
更不是部分人、个别人在伤害大多数人自然本性(嫉妒和独占的心理)的基础上来满足自己的自然欲望。社会和谐应当是整体和谐,而不是个体的和谐。
四、出轨究竟行不行,最终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生产力
伦理道德观念属于社会意识,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他们都决定于社会存在和经济基础,只有那些符合并能促进社会存在发展的社会意识才是正确合理的。
所以不能以当前的社会条件去评价过去的社会意识,同样也不能以将来可能要发生的社会现实来要求当前的伦理道德要有所突破。
男人与女人的结合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历过以下这几种形态:
1、群婚制: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的能力只够狩猎和逃命,在部落内部盛行毫无节制的性关系——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孩子们只知道母亲,对“父亲”却一无所知;女人在当时对男人从来就不会要求承诺或要求他们负责任。这是男人可以滥情滥交不负责任的黄金时期。
2、班辈婚:当人类的生产力已经能够从事狩猎、采集活动时,在生产劳动中意识到中青年的体力和精力与老年人有明显的差别,性生活便出现了以辈份划分的界线。
3、种族外婚制:近亲间性交的混乱导致了婴儿成活率低、畸形儿和低能儿过多的恐怖现象。于是原始人对男女关系有了更严格的界定,实行在不同部族之间通婚,这样的婚姻形式变革,使人类的品种越来越优良,生产力迅速得以提高。
4、抢婚制: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关系;这一关过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的女子背夫潜逃,被另一个男子捕获,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夫权。男女关系,第一次形成了排他性,群婚消亡了。
5、走婚制:少女成人之后在村外搭一茅屋,任何男子可自由出入,都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与该女子交合,该女子没有固定的丈夫,在该部族中的人只认其母,不知其父。这种制度发生在我国云南的某个少数民族之内,甚至延续到解放后。
除此之外还有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等等。
上述那些在当今的我们看来是荒唐而不可思议的婚姻制度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却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它们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符合。
同样今天被我们认为合情合理的伦理道德观念,在社会发展的将来也可能被判定为腐朽的。
就像时下播放的一部小孩子爱看的电视剧《沉香》中的天条一样,时代发展了,有些观念就该变革。
因此,出轨是否正确,是否可行,关键是看它是否适合当前的社会条件。
人的思想观念归根到底都是取决于人自身的能力。
当男人和女人在物质的创造力方面不平衡时,性的禁锢是法律规范的问题。
当男人和女人在物质的创造力方面趋于平衡时,性的禁锢是观念问题,就如当今时代。
当男人和女人在物质的创造力方面完全平衡时,就应该没有性禁锢的问题了。
以当前的社会现实还不具备可以出轨的条件,所以出轨势必是违反自然的,是不道德的、不人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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